接聽時間:22日上午9:30-11:30下午1:30-3:30
  在線律師: 紀元玲(江蘇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)
  王先生:我因為涉嫌詐騙,被法院判處刑罰,媒體經得法院同意,來看守所向我採訪了有關案情,之後,以我個人的真實姓名並附加了我個人的相片,因此,我所熟悉的人均知曉了我的這個犯罪事實。我想請問,媒體記者是否構成了名譽侵權?
  紀律師:根據有關法律規定,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,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,不應認定為侵權。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,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,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。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,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,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。  (原標題:案情被實名報道 內容真實不屬侵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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